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〔記者吳政峰/台北報導〕台北市家暴中心101年調查一起安親班猥褻案,認定一名男性早期療育助理不當觸摸7名女童,於是公告其全名、罰鍰、並移送檢方偵辦,案經法院審理,僅1案有罪,男助理反控家暴中心沒證據就公布姓名與罰鍰,提告抗罰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,有罪之案可公告姓名,但餘案調查過程有瑕疵,免罰21萬元。判決指出,家暴中心派員訪視安親班學童,發現男助理曾碰觸A女童私處;手伸入B女童裙子、C女童褲子且摸屁股;對D、E、F、G女童親臉、摟腰、摸手。7案涉犯刑事罪與兒少法的「對兒童為不正當之行為」。家暴中心認為A、B、C等3案情節嚴重,公告男子姓名並移送士林地檢署偵辦,士檢以加重強制猥褻罪嫌起訴A、B兩案;C案證據不足不起訴;D、E、F、G案未達刑案標準,家暴中心依行政罰法裁罰21萬元。士林地院審理後,僅認A案證據充足,判男子6年徒刑,案經上訴,男子道歉和解,高院變更起訴法條,改以較輕的性騷擾防治法判刑1年2月,緩刑3年。男助理事後反控家暴中心證據不足就重罰,赴北高行提告,要求撤銷公告姓名與罰緩21萬元,並指和解並非認罪,女童證詞不實,否認所有犯行,男子主張,他是早療助理,進行職能治療,例如小狗爬、小牛耕田等活動時,難免會碰觸學童身體,無猥褻或性騷擾意圖;女童證稱的性騷時間、地點都不明確,家暴中心憑單面供詞就裁罰,已屬違法。A童說,從幼兒園就被男助理摸,最後一次是國小1年級,被摸屁股和私處,而男子的太太曾就此事致電A童母親,雙方於二審和解,法官認為A童證詞應屬可信。法官指出,高院雖認為男子之舉非強制猥褻,而是性騷擾,仍不脫兒少保障法規定「對兒童為不正當之行為」範圍,家暴中心公告全名無誤。其餘女童部分,法官發現家暴中心未客觀呈現案發經過,訪視無錄影錄音,案況摘要也沒有記載時間、地點及相關背景資訊,性騷擾結論屬訪視員主觀認定,調查過程有缺漏,判男子免罰21萬元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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