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7-10-24 11:21

[記者楊政郡/台中報導]65歲李婦開車回外埔區大馬路,行經482巷三叉路口,擦撞到正蹲在該處休息的楊薛女士,造成全身多處骨折,又因年邁認知功能不良、生活需專人照顧,李婦辯稱哪有人蹲在路中央,檢察官認為肇事路口是彎道又是狹路,未設置管制號誌,應減速慢行,隨時作停車準備,李婦還是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,依過失傷害起訴。起訴書指出,105年9月24日晚上8時許李婦開車回家,到家僅剩百公尺,由南向北行經外埔區大馬路482巷某弄三叉路口,左轉進入巷口,卻在路口撞及蹲在路口的楊薛女士,造成楊薛女士左肩脛骨、腓骨骨折、左側肩胛骨、右側肋骨、左右兩肢多處撕裂傷及閉鎖性骨折等,加上年邁因不詳原因認知功能不良、生活無法自理、需專人照顧。而楊薛女士當天是步行,由北向南經該路口,因身體不適於路口蹲下休息,即遭李婦撞及。此案李婦否認有過失,辯稱案發地兩旁雜草很多,影響她的視線,未發現被害人蹲在馬路中間,而且怎麼可以蹲在馬路農舍 買賣中央,她是聽到有旁人大喊,才知道撞到人了。檢察官指出,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3條、94條有規定,駕駛行經彎道、坡路、狹路、狹橋、隧道、學校、醫院、施工路段、無號誌交叉路口、人車擁擠處等等,均應減速慢行,作隨時停車準備,被告肇事路口是彎道、狹路、無號誌叉路,雖兩旁有雜草,但慢行進入路口,還不至於影響視線,李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,顯有過失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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